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调〔〕32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市烈山区年第1批次调整使用批而未征土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淮北市烈山区将已经批准土地征收淮北市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号)而未实施征收的部分土地由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社区、雷山社区调整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社区,古饶镇土山村境内,面积由9.公顷〔其中农民集体农用地9.公顷(其中耕地8.公顷)〕调整为9.公顷〔其中农民集体农用地9.公顷(其中耕地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同时将调整地块面积从原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中予以核减。同意征收调整后农民集体农用地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合计9.公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年第1批次调整使用批而未征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地块一:宋疃镇马场社区境内,梧桐路西,加气站北,西、北侧为耕地。
地块二:宋疃镇马场社区境内,纬二路北,北、东、西侧为耕地。
地块三:古饶镇土山村境内,运河路南、唐山路东,东、南侧为耕地。
地块四:古饶镇土山村境内,运河路南,东、南、西侧为耕地。。
淮北市烈山区年第1批次调整使用批而未征土地面积9.0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9.公顷,含耕地8.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
马场社区用地面积2.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公顷,含耕地2.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土山村用地面积6.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6.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67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33号)标准执行。
烈山区:年第1批次调整使用批而未征土地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33号)文件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农民。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由宋疃镇马场社区、古饶镇土山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分别经宋疃镇人民政府、古饶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宋疃镇马场社区、古饶镇土山村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和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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