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白癜风爱心大使 http://www.bdfyy999.com/bdf/zhongkezhuanti/102490.html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了保证判决、调解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执行措施。
保全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烈山区法院始终重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保全,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自今年以来,受理保全案件56起,涉案标的额余万元,为案件的下一步执行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一是强化团队化建设,实行专人负责。保全团队以普通执行团队为基础,实行专人、专车负责保全案件。对于当事人的财产在外地保全案件,动用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冻结其银行存款,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查封、冻结或者直接派员到财产所在地进行保全。对于当事人的财产在本地保全案件,要求保全团队必须在48小时保全完毕并通知当事人。
二是加强保全审查,规范保全措施。在办理保全案件中,不断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无必要进行保全的,做好向申请人说理释法工作,防止恶意滥用保全手段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对有必要进行保全的,进一步规范保全行为,依法保障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物的使用权,禁止超标的、超范围保全。
三是加大保全力度,扣紧“双保险”。长期以来一些债务人心存侥幸,玩弄诉讼技巧、拖延诉讼、恶意转移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积极实行“司法查控系统+线下现场保全”双保险策略,采取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依法查控被保全人财产,打破债务人侥幸心理,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保障。
四是平等对待当事人,畅通救济渠道。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秉承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被申请人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在保障保全目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置换手续;对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下一步,烈山区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保全团队建设,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树立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建设平安烈山、法治烈山、和谐烈山做出贡献。
文/图徐中明
转载请注明:http://www.huaibeizx.com/hbszy/16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