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中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4月20日,烈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纠纷监护人失职情况,发出淮北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始末
宗某与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生育花某甲、年生育花某乙,宗某于年2月离家出走后,长期不回,也从未回家探望两子女,年4月宗某到烈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起诉离婚。
法院观点
宗某与花某的婚生女花某甲不满5周岁,婚生子花某乙不满1周岁,宗某离家出走后未去探望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花某为家庭生活开支外出打工挣钱,常将两个幼童交给其年迈的母亲一人照顾。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对两名子女的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主观上忽视了两名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两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形成伤害。尤其是宗某为解决其离婚纠纷,不顾婚生子花某乙尚在哺乳期,需要母亲照顾的特殊情况,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不准予原告宗某与被告花某离婚,并对法定监护人宗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宗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烈山区法院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文/周方舒图/周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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