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在杭州市滨江区**路徐某驾驶小客车因反光镜将老人骆某撞倒,徐某下车与行人刘某一同扶骆某时连同骆某三人同时被后面行驶而来的姜某撞倒,骆某死亡,徐某和刘某受伤。前一撞击者徐某家境殷实,所驾车辆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后一撞击者姜某,家境不富裕,所驾车辆仅有强制险。交警对第一次撞击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对第二次撞击认定姜某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绝不是将两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简单相加,简单的认为由徐某承担次要责任,由姜某承担主要责任。若如此,姜某的交强险预留另外两个受伤者的份额后,远不足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也不能认定为后一撞击中断了前一次撞击的因果关系,认为由姜某承担全部责任。若如此,受害人家属除了能得到一部分交强险的赔偿额,再难获得其他赔偿。由于车辆行驶的危险性、快速性,即使按照一般常识,车辆观后镜撞到人,将人撞倒后也完全可以将人撞死,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后一撞击更是不用说,两次撞击时间间隔断,根本无法判断到底是谁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然而两次撞击都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代理人,于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共计*元)承担赔偿责任,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姜某和徐某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连环交通事故中,各肇事方在发生事故之前,大家互不认识,不会有意思联络,也就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造成连环事故,各肇事方在主观上虽都是过失,但这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过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过失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如共抬重物登高,重物坠落伤及第三人;如两人相约飚车,其中一人将行人撞死。由此可见,连环交通事故一般不会属于共同侵权。
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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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律师,年从事专职律师,现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本科。执业理念:求实、诚信、勤奋、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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