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


淮政秘〔〕6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精致淮北的意见》、《淮北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年)要求,为全面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更好地服务精致淮北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淮北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对各类灾害性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完善区域气象监测网和雷电、大气成分、干旱监测等专项观测网建设,在全市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在干旱、洪涝等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雨情、墒情观测站网,优化站点布局,确保所有乡镇实现多要素自动气象观测,提高监测预警时效。交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设公路、铁路沿线的气象监测网。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在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林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环境等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成分监测网络。各县(区)要加大资金、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农业示范区、次生灾害诱发区等防灾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各部门之间要实现相关监测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发挥气象灾害监测的综合效益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依法事先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有关单位、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以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及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重点加强局地暴雨(雪)、冰雹、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类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诊断分析和动态滚动预报预测。要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预报、预警系统,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落实实施工作,准确有效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专业信息网站、社会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及防汛责任人。广电部门要实时接收和播发气象频道节目,调整好固定播放时段,增加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播出时间和频次,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插播和滚动播出。各乡镇要把气象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加快乡镇自动气象站和农村气象预警网络建设,电子显示屏、农村应急预警广播实现村级全覆盖,要落实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灾情调查上报等工作。在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适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市、县两级实现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大喇叭、显示屏等发布手段的自动适配对接,各县(区)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气象、地震、林业等重点部门预警信息接入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统一对外发布,实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应对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水平。

  二、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我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加大对暴雨、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内涝、地质灾害、山体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

  (二)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各地要建立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职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要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气象主管部门许可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必须提交由气象主管部门许可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发改、安监、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公安消防、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在各类工程的审批、建设、竣工验收中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各项工程的有关手续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各级气象、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房的防雷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纳入防雷监管范围,农村其它用房也要逐步纳入防雷安全监管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农村民居防雷安全示范工程和示范村镇建设,全面排查民居存在的安全隐患,在美好乡村建设、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村庄搬迁中,要将防雷要求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防雷措施,努力提高民居的防雷能力。要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设施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各县(区)要将气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规划、建设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继续完善由政府主导的县、乡、村三级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机构、农村社会组织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规范化推进镇办综合气象信息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到年底,在全市所有乡镇建成有固定场所、信息设备配套、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的综合气象服务站,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信息员的预报上传下达、灾情上报等功能,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领导,健全完善业务培训、奖励等机制,推动将气象信息员纳入地方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管理与效能考核。要将气象防灾计划制定、气象信息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监测与服务设施建设、应急准备、防雷减灾、科普培训与宣传等纳入美好乡村、平安村庄建设内容。各县(区)要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益评估”十有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建设。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八有标准,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协作联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地预案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分析对本辖区、本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并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的作用,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依靠信息员队伍及消防、通讯、医疗、矿山救护等专业力量,建设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商场、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整体素质。

  (三)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基础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城市排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镇办、社区要结合整体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避难场所建设,保障在防灾抗灾中发挥有效作用。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结合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科普基地建设,推动基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与城市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农村示范乡镇建设的融合,将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或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和校园气象站建设。

  (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高温少雨、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建设,加大作业点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建设的投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安全水平。

  四、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县(区)要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各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区)要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要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确保监测预警、防御能力、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气象防灾减灾各类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对气象灾害及防御的基础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证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技术研究。要围绕影响我市的干旱、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积极开展适合我市特点的精细化数值模式、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应急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要围绕美好农村建设,建立主要农作物和农业优势产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加强农业气象灾害规律研究。

  (四)大力开展全民防灾宣传教育。要加强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气象、教育、媒体等资源,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与技能,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防灾避灾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抵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大力提高全民防范、抗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切实加强法制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将气象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范围,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经常性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防灾减灾工作深入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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