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淮北滁州陆续出台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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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记者获悉,为帮助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困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淮北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减轻企业负担。

据了解,此《意见》共有12条具体举措,从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稳定职工队伍、全力帮助企业减负、做好企业精准服务等五个方面作出详细安排。

据介绍,为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稳价保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上,确保信贷余额,降低融资成本,确保年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援助企业稳岗。并实现定点就业奖补、缓缴社保费用,切实稳定职工队伍。

同时,为全力帮助企业减负,我市加大资金支持,降低要素成本。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申报,确保立审立拨。通过加强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用水用气价格,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场地租金可免3个月,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的补贴。

此外,为做好企业精准服务,我市一方面加强对涉及保障“三必需一重要”企业的复工指导,另一方面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发生违约、失信等行为的,可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不能履行或无法如期履行产品订单、贸易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出具证明,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规避失信风险。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帮助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以下简称“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确保信贷余额。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开辟信贷“快车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4.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得对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确保年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对“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原有贷款利率下浮10%;纳入省经信厅及省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淮北农商行、濉溪农商行可对原有贷款利率下浮30%。对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企业,给予1年担保延期,延期间担保费率只降不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三、切实稳定职工队伍

5.援助企业稳岗。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定点就业奖补。依据定点企业在假期间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每人每日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确保资金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缓缴社保费用。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全力帮助企业减负

8.加大资金支持。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申报,确保立审立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降低要素成本。加强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用水用气价格,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5元/立方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场地租金可免3个月,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10.缓免企业税款。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做好企业精准服务

11.科学指导复工。加强对涉及保障“三必需一重要”企业的复工指导,优先协调解决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2.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发生违约、失信等行为的,可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不能履行或无法如期履行产品订单、贸易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出具证明,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司法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淮北市遵照从优执行。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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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十七条意见。一、支持对象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二、支持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1.减免企业税收。自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该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延期办税申报。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企业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用电、用气、用水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市自来水公司对工业企业供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24元/立方米,即:用水价格由3.29元/立方米下调为3.05元/立方米。新奥燃气公司对供气的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含万立方米)的企业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年用气量-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8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市供电公司)5.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购置设备20%的补贴。对纳入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动态监测名录的,按市政府实际采购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6.加大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7.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免收租金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业主,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的5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8.做好企业复工保障。坚持多措并举,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于防疫防护用品保障、职工上下班交通和物流不畅等问题,原则上由园区和属地政府帮助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涉及防疫防护用品保障的,上报属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涉及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的,由交通部门帮助解决;涉及物流不畅问题的,必要时提交市防疫指挥部帮助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9.减少企业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各级各部门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如因疫情防疫等需要,确需检查的,事前需向园区和属地政府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10.加大企业信贷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确保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高于年同期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市人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压降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年同期融资成本,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列入中央和省重点名单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所发生的贷款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12.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在疫情期间,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超过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同级财政(以下奖补主体均为“同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规模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达到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万元;达到1亿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0.8%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万元。对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6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13.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14.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的,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等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人行、市发展改革委)(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15.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立即启动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年缴纳失业保险费6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6.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皖人社明电〔〕22号文件中涉及的疫情防控生产企业,依据其在假期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照不高于每人每日元标准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奖补,定点企业奖补资金应于2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7.支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面向新录用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优先组织实训,根据培训后合格人数,按每人1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本政策自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个月,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滁州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年2月6日

来源:淮北、滁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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