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切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进一步规范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号)。《通知》提出七项要求:
一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部署”的原则,依据土地调查成果,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本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布局,并制定保障措施。专项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专项规划的市、县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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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申报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潜力、专项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安排,综合平衡后提出下达各地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利用计划,坚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对相对集中、复垦潜力较大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科学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组卷(组卷材料见附件2)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四严把工矿废弃地项目复垦质量关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扎实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严格保证复垦质量。要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确保复垦的土地符合标准要求。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五扎实做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做好复垦项目验收及后期管护工作。复垦工作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并报省厅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复垦验收备案报告,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的建新计划指标,开展建新区组卷报批工作。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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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做好复垦项目后期管护责任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复垦后的土地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七强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全程监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在专项规划审批、复垦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区整体审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的在线备案。报备信息确需修改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调整文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进行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要对本地区试点工作年度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主办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持/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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