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

淮北市政府发布通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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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发布。

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包括青苗补偿标准、水产养殖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苗圃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以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七个大类,调整幅度为5-40%,执行范围主要为我市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可以参照执行,对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市辖区和濉溪县保持一致,基本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补偿标准调整对果树、林木的株间距进行了修改:葡萄等藤蔓类株间距超过1.5*1.5m的,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1.5*1.5m的,按1.5*1.5m计算(补偿已包括支柱铁丝等葡萄生产附属物补偿)。其他果树株间距超过2*2m的,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2*2m的,按2*2m计算。

根据市辖区和濉溪县往年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增加了藕池等补偿标准,解决了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部分项目缺乏补偿依据的问题。

新补偿标准执行的时间为年1月1日,对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已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同时,对于经济、观赏、绿化类等特殊树种在新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由相关部门认定,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淮北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

2.菜地指征收时实际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

3.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用地。

4.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说明:1.能移栽的,按上述补偿标准60%补偿(含移栽损失费)。

2.非人工培植的树苗和花木不予补偿。

3.景观树木、观赏树木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11号)执行。

4.特殊苗圃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5.抢栽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

说明:1.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3.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10cm,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2%。

4.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5.采煤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72号)执行。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1.通信设施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2.水源井、石桥、砖窑厂、涵洞、地磅、高压线路等附着物或年收益较高的鱼苗等,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3.上表所列附着物在建造过程中由政府投资或已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时在补偿金额内予以扣除。

4.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1.旱地指种植谷物类及油料、棉花等经济作物的耕地。

2.菜地指征收时实际种植蔬菜(含菜用瓜)的耕地。

3.园地指种植苹果、梨、桃、葡萄等果树用地。

4.食用菌、药材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水浇地、水田按旱地标准执行。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说明:1.能移栽的,按上述补偿标准60%补偿(含移栽损失费)。

2.非人工培植的树苗和花木不予补偿。

3.景观树木、观赏树木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11号)执行。

4.特殊苗圃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5.抢栽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标准

说明:1.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3.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10cm,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2%。

4.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5.采煤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72号)执行。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1.通信设施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2.水源井、石桥、砖窑厂、涵洞、地磅、高压线路等附着物或年收益较高的鱼苗等,由双方协商或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3.上表所列附着物在建造过程中由政府投资或已享有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时在补偿金额内予以扣除。

4.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转自;淮北传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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